關于第17272491號“硒惠”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108040號
申請人:吉林省健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7272491號“硒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具有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識別性,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用作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在先已有眾多含有“硒”字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若不被核準注冊,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由漢字“硒惠”構成。申請商標中含有文字“硒”,“硒”是一種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甜食、谷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馬君麗
張曉哲
謝 崢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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