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2225390號“好想你MISSYOU”商標
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68916號
申請人:福建大展實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鄭市薛店鎮
申請人因第12225390號“好想你MISSYOU”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0000022033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6年08月25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好想你 MISS YOU”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方糖;豆漿”。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573435號 “好想你”、第8456997號、第8456975號“好想你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豆粉”、第29類“豆奶(牛奶替代品)”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并可能使異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第12225390號“好想你 MISS YOU”商標不予注冊。
申請人主要的復審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的第8456997
號、第8456975號“好想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從而不會導致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誤認。故被異議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提出意見。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3月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大咖啡、茶等商品上,獲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本案原異議人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異議。
2、在被異議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之前,引證商標一、二均由原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核定分別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葉代用品;第29類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上。至我委審理時,兩件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以及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被異議商標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均為“好想你”,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明確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甜食;糖果;冰糖燕窩;谷粉制食品;谷類制品;面粉制品;蝦味條;豆漿;冰淇淋;調味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方糖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方糖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在咖啡;茶;甜食;糖果;冰糖燕窩;谷粉制食品;谷類制品;面粉制品;蝦味條;豆漿;冰淇淋;調味品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在方糖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 婧
馬 靜
孫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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