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037112號“華夏五五”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7886號
申請人:北京華夏五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泰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因第19037112號“華夏五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58782號“華夏五千HUAXIAWUQI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659666號“華夏五維HUAXIA WUWE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網絡搜索結果頁面、百度百科頁面、官方網站頁面、宣傳使用資料等。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之“華夏五五”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之“華夏五千”、引證商標二顯著識別部分之“華夏五維”字首相同,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共同使用在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洪飛揚
馬 靜
賈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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