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3791829號“小香裙”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6656號
申請人:雅芳產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柏亞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華一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9月08日對第13791829號“小香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3類商品上注冊的第1552297號“LITTLE BLACK DRESS”商標、第12154148A號“小黑裙”商標、第12154141號“LITTLE WHITE DRESS”商標、第12154143號“小白裙”商標、第G1078412號“LITTLE RED DRESS”商標、第12154146號“小紅裙”等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申請人的“小黑裙”等商標在行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惡意搶注。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的獲準注冊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請求我委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八)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商標信息;
2、申請人公司產品介紹;
3、相關媒體對申請人及其產品的報道;
4、申請人公司審計報告;
5、申請人在中國的專柜數量統計;
6、產品銷售發票;
7、銷售協議;
8、公司納稅單據;
9、申請人產品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報告;
10、申請人及其產品的廣告宣傳資料;
11、部分明星代言申請人及其產品的資料;
12、國家圖書館關于申請人及其產品的報道;
13、相關裁定書;
14、其他相關材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上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質證意見與其申請理由相近,在此不予贅述。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起異議,商標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異第21030號《異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液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以上引證商標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為純中文商標“小香裙”,與引證商標“LITTLE BLACK DRESS”、“小黑裙”商標、“LITTLE WHITE DRESS”、“小白裙”商標、“LITTLE RED DRESS”、“小紅裙”在文字組成、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易被認為有關聯,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明確主張其享有何種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并且未進行舉證。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已在先引證了引證商標,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鑒于我委對引證商標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并考慮了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綜上,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情形。
五、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采取了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亦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柴 玲
韓秀花
暴紅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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