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3061472號“A6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0108號
申請人:奧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長春一汽—大眾汽車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東風大街安慶路27號(一汽—大眾206號門右側)
申請人于2016年11月04日對第13061472號“A6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德國歷史最悠久的汽車制造商之一。1988年,奧迪公司授予中國一汽生產許可證,中國一汽開始生產奧迪100。1995年,中國一汽、德國大眾和奧迪三方在北京共同草簽了有關奧迪轎車納入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合同。1999年,第一輛國產奧迪A6在一汽-大眾下線。2000年,國產奧迪A6正式上市。2002年,奧迪A6已成為中國高檔汽車市場的領先品牌。奧迪“A6L”是申請人在德國新A6的基礎上開發出的車系,是奧迪A6的換代產品,該車系于2005年6月16日上市。如今,奧迪“A6L”應該算是中國最常見的車型之一,已經成為商務首選的高檔豪華轎車。2007年1月26日,申請人在中國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5870415號“A6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基本相同,僅在字體上有細微差別。雖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主要是車輛等商品,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是小地毯;墊席等商品,但上述商品所面對的消費者都是普通大眾,存在重疊性,在實際使用中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大量“A4L”、“A6L”、“SAGITAR”、“MAGOTAN”、“BORA”等商標,這些商標都是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屬的大眾集團公司在先知名度較高的商標,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屬于濫占商標資源、囤積商標的惡意行為。綜上,申請人懇請貴委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百度百科上關于A6L的介紹;2、引證商標信息;3、百度上對A6L的檢索結果;4、(2016)商標異字第0000010013號不予注冊決定;5、被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列表。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9月27日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經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0000011428號決定準予注冊,其核準注冊日為2016年5月28日,指定使用在第27類小地毯;墊席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07年1月2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1月6日初步審定并公告,2014年4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小汽車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4月6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3、申請人的奧迪“A6L”車型是奧迪A6的換代產品,于2005年6月16日上市,該車型在中國汽車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該項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4、被申請人除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第34類、第7類、第18類、第28類等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51件與申請人或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其中包括“A6L”、“A4L”、“SAGITAR”、“MAGOTAN”、“BORA”等商標。該項事實有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證據5在案佐證。
委認為,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一,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中,雖然爭議商標“A6L”與引證商標“A6L”文字相同,但鑒于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27類小地毯;墊席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2類汽車;小汽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銷售場所等方面均有明顯的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分別注冊使用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二,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但本案爭議商標文字本身沒有確切含義,其表現形式與指定使用商品的型號等特點關聯不密切,因此,爭議商標不帶有欺騙性,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三,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關“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我委查明事實表明,申請人的奧迪“A6L”車型是奧迪A6的換代產品,于2005年6月16日上市,并在中國汽車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對此理應知曉,卻將其作為自己的商標在第27類商品上申請注冊,難謂正當合理。同時,我委查明事實表明,被申請人除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第34類、第7類、第18類、第28類等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51件與申請人或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其中包括“A6L”、“A4L”、“SAGITAR”、“MAGOTAN”、“BORA”等在汽車市場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考慮到《商標法》第四條有關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有真實使用意圖的立法精神,本案被申請人應就其大量申請注冊與申請人或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作出合理的解釋,但被申請人未就此作出說明或舉證。綜上,我委合理推定,被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與申請人或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難謂具有真實使用的意圖,其行為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另,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的規定,但申請人未就此陳述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陳 亮
王繼連
劉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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