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覽訊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康明”商標有著二十多年的歷史,是冷卻塔行業的知名品牌,因而也被很多企業搭便車,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冊的11232041號“港康明”商標即為其中一例。為了維護“康明”商標的良好聲譽,權利人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新明于2016年6月24日針對“港康明”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2017年7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第0000082708號裁定:“港康明”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康明”品牌誕生于1993年
自1993年起,上虞市鈣塑廠即開始將“康明”商標使用在冷卻塔及專用于組裝冷卻塔的PVC平片(填料)上。1999年5月,上虞市鈣塑廠資產并入上虞金鏈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虞金鏈公司”),上虞市鈣塑廠對“康明”商標所擁有的權益由上虞金鏈公司一并承繼。
1999年12月17日,上虞金鏈公司在第11類“冷卻設備和裝置”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康明”商標,2001年5月7日,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注冊號為1566589。
歷經風雨,“康明”商標權利愈加穩定
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成立于1994年。上虞金鏈公司曾長期向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大量提供“康明”牌PVC(聚氯乙烯)填料等冷卻裝置。基于這種業務合作關系,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將“康明”商標使用于其生產的冷卻塔產品上。
由于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拖欠上虞金鏈公司200多萬元貨款,經過多次催討無果,2001年12月30日,上虞金鏈公司將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訴至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傳票傳喚,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拒不到庭,2002年1月24日,法院依法缺席審理,當庭作出(2001)紹中經初字第524號民事判決(附件1),全額支持上虞金鏈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后,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未提起上訴,判決依法生效。
雙方的合作關系宣告破裂。
2004年8月,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以上虞金鏈公司申請注冊“康明”商標侵害其字號權、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上虞金鏈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大量證據,證明其最早將“康明”商標使用在PVC平片上。2008年11月,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因拒絕參加年檢而被廣州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經過曠日持久的審理之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PVC平片(填料)不屬于“康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冷卻裝置”等商品,對上虞金鏈公司在先使用“康明”商標的主張不予支持,認定上虞金鏈公司申請注冊“康明”商標侵害了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就字號、商標享有的在先權利和利益,于2011年5月16日裁定撤銷“康明”商標。
上虞金鏈公司當然不服,遂委托徐新明律師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對冷卻塔的組成進行分析以及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徐新明律師認為,PVC平片(又稱PVC填料)是專用于冷卻塔的組件,并且,PVC平片是冷卻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產生的溫降達到冷卻塔溫降的60%~90%,因此,PVC平片毋庸置疑的屬于“康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冷卻裝置”,上虞金鏈公司在PVC平片上使用“康明”商標屬于在“冷卻裝置”商品上的使用。為支持上述觀點,徐新明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1年2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冷卻塔塑料部件技術條件》;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的《文獻復制證明》(附件3),證明編號:2011-NLC-GCZM-578 ,復制的文獻為:①《冷卻塔》(1997年6月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②《電站系統工程》(是創辦于1985年的核心期刊,本期刊物于2007年出版,為總第119期)
2012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11) 一中知行初字第1894號行政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不當裁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徐新明律師代理上虞金鏈公司應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高行終字第893號 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上虞金鏈公司的“康明”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的裁定后,廣州康明熱冷設備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判決廣州熱冷設備公司敗訴。
至此,“康明”商標確定歸屬于上虞金鏈公司,不可動搖。
鑒于廣州覽訊公司在冷卻塔領域具有雄厚的技術實力和較高的市場份額,2015年6月7日,經過友好協商并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上虞金鏈公司將“康明”商標轉讓給廣州覽訊公司。
經過長期使用,“康明”商標已成為冷卻塔領域的知名品牌
有證據表明,早在1993年,上虞市鈣塑廠已經將“康明”商標使用于PVC填料及冷卻塔商品上。如上文所述,PVC平片是專用于組裝冷卻塔的商品,是冷卻塔內的關鍵性裝置,屬于“冷卻設備和裝置”商品。 1999年,隨著上虞市鈣塑廠的資產并入上虞金鏈公司,上虞市鈣塑廠對“康明”商標在先使用所形成的權益由上虞金鏈公司一并承繼和享有。
2001年上虞金鏈公司獲得“康明”商標專用權后,繼續在相關產品上對其積極使用。上虞金鏈公司不但自己使用“康明”商標,基于業務合作關系,還許可廣州覽訊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覽訊公司)、廣州市康明冷卻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虞康明熱冷設備有限公司等企業在冷卻塔等產品上使用“康明”商標。
2015年,廣州覽訊公司從上虞金鏈公司手中受讓取得“康明”商標專用權后,在自主使用“康明”商標的同時,亦許可廣州市康明冷卻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虞金鏈公司等企業繼續使用“康明”商標。
廣州覽訊公司生產的“康明”冷卻塔分為水噸、冷噸、工業三大系列,涵蓋30多種不同的型號,每種型號又可選擇6L——5000L的不同體積噸位,單價從1950元到300萬元不等。如此豐富多變的型號選擇和多層次的價格區間,最大限度的滿足了不同客戶的各種實際需求。因此,“康明”冷卻塔擁有廣泛的、各種類型的、多層次客戶群體。
“康明”冷卻塔被廣泛使用于金屬、能源、制藥、醫療、酒店賓館、汽車、房地產、交通運輸、通信等不同領域,其中很多都是高端客戶。
多年的良好經營和積累,“康明”冷卻塔已經占據了相當的市場份額,行銷至全國各地。以“康明”商標持有人廣州覽訊公司為例,其生產的“康明”冷卻塔已行銷至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年銷售額達數千萬元。
“康明”冷卻塔以其優良的質量和精湛的技術工藝贏得了諸多行業客戶的信賴。而優質、高層次的客戶群體也折射出“康明”冷卻塔多年來積累的良好的商業信譽。
“康明”商標已成為冷卻塔領域的知名品牌。
侵權亂象叢生,“港康明”近在咫尺,且招搖過市
由于“康明”冷卻塔在業界的良好聲譽,近年來,市場上陸續出現了許多侵權、搭便車的情形。
兩年前,“康明”商標的持有人廣州覽訊公司發現,在冷卻塔市場上冒出了一個“港康明”商標。經了解,“港康明”商標由廣州市海珠區康田機電設備工程部于2012年7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注冊號為11232041,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冊公告,后于2015年4月16日轉讓給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國家企業信用網顯示,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08年1月25日,住所地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經營空調設備及配件、冷凍設備、冷卻塔,空調設備安裝、維修等。廣東康明設備公司生產的冷卻塔等產品使用“港康明”商標。
由于近在咫尺,廣州覽訊公司對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提出口頭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權。
然而,廣東康明空調設備公司非但未停止侵權,反而堂而皇之的在國家級媒體上做起了宣傳。2015年10月16日,《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http://www.iprchn.com)發布了一篇題為《港康明:實施商標戰略 鍛造“金字招牌”》(記者 毛立國)的報道。
報道稱:“成立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康明公司),深耕冷卻塔領域20余年,致力于冷卻塔技術的發展與創新。然而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品牌保護意識一度比較淡薄,致使其長期使用多年的核心商標‘康明’旁落他人。……廣東康明公司于2014年決定將原有的‘康明’品牌正式更名為‘港康明’。…… ‘港康明’繼承了原有‘康明’品牌的優良傳統,又區別于目前市場上的其他“康明”品牌,廣東康明公司旨在以“港康明”的全新形象更好地服務于廣大客戶,為支持、信賴‘港康明’冷卻塔的客戶在選擇品牌時提供一個簡單明確的指引,這一點正符合了廣東康明公司塑造企業形象的需求。……”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是傳達知識產權資訊、解讀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的專業性媒體,發布上述報道,相信是出于偶然因素。
不過,上述不實報道徹底激發了廣州覽訊公司維權的決心。
依法維權,“港康明”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州覽訊公司全權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新明處理“港康明”商標無效宣告事宜。接受廣州覽訊公司的委托后,徐新明律師帶領團隊收集整理了1600頁的證據材料,撰寫無效宣告申請書,于2016年6月24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廣州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對此案頗為重視,提交了1300頁的證據材料及書面意見,徐新明律師團隊逐一進行質證、反駁,并先后兩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陳述意見。
經過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采納了徐新明律師的觀點,認定“港康明”商標完整包含了“康明”商標且未形成新的含義;“港康明”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康明”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屬于密切關聯商品;“港康明”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與“康明”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港康明”商標與“康明”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0000082708號裁定:“港康明”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結語
企業固然要有自己的品牌,但是,創立品牌不能搭便車,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更不能圍繞侵權商標實施所謂的“商標戰略”。否則,只會南轅北轍,事與愿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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