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品類似關系的判定問題,商標局商評委和法院看法不同?
發布時間:2017/11/13 文章來源:admin 閱覽次數:4736次
類似商品是商標法中的基礎性概念,商標法中有關商標的注冊、管理、保護等規定均在此概念的基礎上展開。基于工作需要,商標注冊主管部門從商品在生產經營中的客觀聯系出發,將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的商品定義為類似商品,并制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以指導實踐。《區分表》的制定和適用對于增強商標授權確權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實行商標注冊取得制度的有力保障。
當然,《區分表》所確定的商品類似關系并非一成不變,基于市場實際的發展變化,《區分表》也在經常性地進行修改和調整。同時,基于對市場變動的實際考慮,商評委也確立了在個案中有條件突破《區分表》的做法。2010年,商評委制定了突破《區分表》的審理標準,明確在評審案件中突破區分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在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2)在先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近似度;(4)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具有較強的關聯性;(5)系爭商標所有人主觀惡意明顯;(6)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
2016年,因為商品類似判定存在分歧,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決的一、二審案件合計200余件。分歧原因概括起來有三種情形:一是商評委依據《區分表》判定商品不類似,法院突破區分表判定類似的情形;二是商評委突破《區分表》判定商品類似,而法院認為應判不類似的情形;三是商評委依據《區分表》判定商品類似,而法院突破區分表判定商品不類似的情形(即“反向”突破)。這一現象反映了商評委及法院均承認有條件地突破區分表的做法,但對突破的條件尚存在分歧。通過對此類敗訴案件的分析,我們認為,在判定商品類似時有以下幾個問題需引起注意或有待進一步探討:
一是要注意《區分表》版本的適用及跨類檢索的標注。
隨著《區分表》的修改與調整,一些在以前版本中不判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當前版本中被劃定為類似商品,或者在當前版本中調整了位置從而導致類似判定改變。例如在第十版(2011文本)及以前版本的《區分表》中,“料酒”被劃分到第33類3301群組,并且不存在與其他商品交叉檢索的情況。但在此后的版本中則調整到了第30類3016群組。再如在第十版(2014文本)中,“五金器具”屬于第6類0609群組,在第十版(2015文本)中雖歸屬群組未變,但標注為跨類似群(0607,0608,0609)保護商品。因此,對一些注冊申請較早的商標而言,依據商標注冊申請時的《區分表》版本劃分的商品類別和群組與當前版本可能出現不一致,如果此時還依據以前的劃分判定商品不類似,則會導致商品類似關系認定錯誤,出現“反向”突破的假象。鑒于最新版的《區分表》是對當前市場發展變化的最新反映,在判定商品類似時應當依據最新的《區分表》版本進行判定,并關注每一類似群組中關于跨類檢索的標注,而不應僅憑商標檔案上所顯示的群組進行類似性判斷。
二是要注意區分《商標法》第三十條與第十三條之間的關系。
與國際通行做法相同,我國商標法亦根據商標知名程度的不同而給予不同水平的保護。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保護應僅限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但鑒于實踐中馳名商標認定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較大,馳名商標認定普遍較為謹慎,在某些法院判決和商評委裁決中出現了對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進行保護時選擇突破《區分表》認定類似商品而非認定引證商標馳名來制止惡意注冊的做法。如在第6931834號“天倫王朝SUNWORLD DYNASTY”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中,一審法院基于引證商標“天倫王朝飯店”在飯店服務上的知名度,突破認定“服裝、雨衣、領帶”等商品與“餐館、飯店、預定臨時住宿”等服務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從而判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249號);在第8871668號“妙兒舒MIAORES”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中,一審法院基于引證商標在尿布商品上的知名度,突破認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鞋油、化妝品、牙膏、美容面膜、香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紙質和賽璐璐制的尿布”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宣告訴爭商標無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行初字第5746號)。我們認為,將原本缺乏客觀聯系的商品在個案中判定為類似商品雖然有助于實現個案公平,但從整體價值來講,這種做法并不可取。其不僅沖擊了作為普通商標一般性保護基礎的類似商品的概念,同時也影響了公眾對其商標注冊行為的預期,影響到商標確授權制度的穩定性。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條款做了較大改動,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制度逐漸回歸其立法本意。因此,在商標案件中,對于商品關聯性較弱,而引證商標確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引證商標權利人利益的情形宜通過馳名商標條款予以保護。
三是關于“反向”突破的做法仍需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突破《區分表》通常是考慮個案情況將依照區分表應判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做法。“反向”突破的做法與此正相反,是指將依據《區分表》判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非類似商品。如在第13954264號“TAATA”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法院認為“剃須刀、指甲銼、脫毛器(電力或非電力)”等商品與同屬0806群組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不類似;在第14831159號“CROOZ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法院考慮具體商品在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的差異、申請商標具備較高知名度等因素,認定“計算機游戲軟件”商品與同屬0901群組的“計算機外圍設備”商品不類似;再如在第10437016號“FPM”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法院認為“人工種植的紅木木材”與同屬于1901群組的“建筑用木材、鑲嵌用木材、鋪地木材”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
我們認為,相對于“正向”突破,“反向”突破的做法應當更加慎重。在國際注冊第1175893號“LAUNCHWORKS”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針對一審法院的反向突破做法,二審法院認為在商標授權階段不能任意突破區分表,否則易導致相關公眾因法律規則認知的頻繁變化影響司法裁判的預期性和穩定性。對此,我們持相同觀點。《區分表》中類似群組的劃分是建立在混淆可能性判斷基礎上的,反映了當前市場中商品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且,《區分表》的制定與公布也為社會公眾申請注冊商標提供了參考,有利于商標注冊及管理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或使用商標時應當據此進行合理避讓。如果任意否定這種類似關系,將使得商標權利范圍和效力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商標權的保護。尤其是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在僅有單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做出商品不類似的判斷更難謂客觀公正。
四是商品類似關系判定應當堅持客觀標準,對《區分表》的突破要謹慎而為,僅在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才可予以突破。商品類似關系判斷既是商標民事侵權案件的考量因素,也是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確定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基礎。在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下,經注冊審查后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際上是依法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法律上預留的權利空間,經公示后,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或使用人產生避讓申請或使用的義務。在后商標注冊申請或使用人據此來選取自己申請或使用的商標,并由此產生不會存在權利沖突的預期。《區分表》所確立的類似商品關系基本符合商品的客觀屬性以及社會公眾對商品認知的一般規律。以此為基礎確立的注冊商標權利空間如被任意突破,包括正向突破及反向突破,將導致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或使用人在選取自己商標時無所適從,這顯然有違商標注冊制度設計的目的和初衷。因此,在進行商品類似關系判定時,應盡量保持判定標準的穩定性和一致性,為注冊商標權利范圍提供穩定預期。同時,在考慮商標知名度、顯著性、注冊人惡意等因素的情況下,對于確有可能導致混淆的,可在充分說理的基礎上,對《區分表》確立的類似商品關系謹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