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香柏木服飾有限公司(簡稱香柏木服飾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寶馬股份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本案涉及汽車行業的國際知名寶馬股份公司。
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本案原告香柏木服飾公司于2011年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2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領帶、帽子等服務上。本案第三人寶馬股份公司于2017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中認定:寶馬股份公司的“BMW及圖”、“寶馬”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獨創性。第三人宣傳過程中,亦多將其中文“寶馬”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與“BMW”(以下稱引證商標二)、“BMW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以及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共同使用,且經長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見前述商標彼此之間已經形成對應關系。訴爭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三顯著圖形部分、引證商標四在構成元素、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第三人的引證商標一、二與引證商標四所指向的圖形相互對應,因此,訴爭商標已分別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襪、領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途徑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并存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情形。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香柏木服飾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其主要起訴理由為:一、原告獲準注冊的訴爭商標完全由原告獨創,與第三人的引證商標沒有絲毫關系,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三、第三人有偽造證據的嫌疑。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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