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民辦函〔2017〕84號)等有關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含港澳臺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未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我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證明文件繼續有效。其他規定不變。
工商總局商標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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