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1607693號“ILJI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102739號
申請人:日進全球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日進控股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4月11日對第11607693號“ILJI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943439號號“ILJ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723608號“IJ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讀音、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商品類似或密切關聯,構成使用在類似或相關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ILJIN”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前已在中國市場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顯著部分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會誤導公眾,導致對產品來源和質量的誤認。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一、二注冊證復印件;
2、申請人授權北京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天津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使用“ILJIN”及“日進”商標和商號的說明復印件;
3、北京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天津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廠房照片、審計報告等復印件;
4、申請人向北京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天津日進汽車系統有限公司出口“ILJIN”品牌汽車零部件的商業發票、合同、提單等復印件;
5、產品銷售合同、產品開發邀請書等復印件;
6、宣傳手冊、產品圖樣、視頻截屏等復印件;
7、申請人子公司及商標所獲榮譽證書復印件;
8、被申請人網站網頁、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決定書復印件,用以證明被申請人具有惡意。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取自被申請人英文商號,通過長期廣泛使用,已在相關領域建立起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早在2007年就在汽車車門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6306466號“ILJIN”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屬不同類別,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商標在韓國長期共存,未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在中國共存不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申請人稱其對“ILJIN”商標和商號進行了在先使用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被申請人才是“ILJIN”商標及商號的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LJIN”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中國獲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商標在韓國的注冊證、(2015)商標異字第0000066608號決定復印件作為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第6306466號“ILJIN”商標已為無效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或相關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中國在先使用“ILJIN”商標和商號。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和商號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ILJIN”作為申請人商標和商號在中國消費者中早已獲得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是汽車零部件商品領域的知名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韓國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服務不同,被申請人關于其與申請人商標在韓國共存未引起消費者混淆的說法毫無依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補充提交了被申請人第6306466號“ILJIN”商標信息、被申請人及申請人商標在韓國的注冊信息復印件作為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日進電氣株式會社于2012年10月1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差速器等商品上,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商標異字第0000066608號決定,準予爭議商標注冊。申請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爭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2015年9月24日,日進電氣株式會社名義經核準變更為日進控股株式會社,即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于2012年5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機器軸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14年4月13日被準予初步審定,于2014年7月14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3、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2010年10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車輛傳動鏈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11年12月21日獲準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體現在其它具體條款之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上述情形。
鑒于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差速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機器軸等商品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ILJIN”與引證商標二“IJN”相比較,其在字母組成、字母排列順序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市場上共存,一般應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亦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其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ILJIN”商標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差速器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中國進行了使用,并成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亦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ILJIN”商號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差速器等相同或類似商品所屬行業在中國進行了商業使用,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故消費者在看到爭議商標時,一般應不會想到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或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存在某種關系,從而使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差速器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從而知曉申請人商標的可能性,故申請人上述主張亦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楊建平
張 穎
翟延莉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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